(2017)豫1402民初5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飞鹏与赵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鹏,赵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123号原告李飞鹏,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司湛琪,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杰,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飞鹏诉被告赵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孟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李飞鹏并未提供被告赵杰的住址导致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飞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先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