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谭一成与张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一成,张绪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722号原告:谭一成,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湖北省秭归县人,农民,住秭归县。被告:张绪斌,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一成诉被告张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一成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一成已自行和解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一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谭一成负担。审判员 王长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黄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