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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张备战,张桂光,陈新利,隋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270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庐山路1028号。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江,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张备战,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张桂光,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陈新利,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隋桂芝,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江、张备战、张桂光、陈新利、隋桂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02执恢22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