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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91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91民初446号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康宝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歧,系辽宁首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石建国。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远大集团公司”)与被告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爱利置业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远大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爱利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远大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诚意金1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9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原告投标被告开发的重庆永川韩国城电梯安装工程,被告要求各投标单位缴纳诚意金10万元,未中标的报价单位在投标结束后予以全额退还。2015年12月24日,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账户汇入诚意金10万元,投标结束后,原告多次索要诚意金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重庆爱利置业公司未予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的《电梯供货安装补充说明》记载:“各电梯报价单位:为保证各电梯报价单位免遭因各电梯报价单位的行为而蒙受损失,加大双方的真诚合作,特要求缴纳一定数量的诚意金。1、诚意金金额10万元;2、缴纳诚意金最后期限为2015年12月25日,如到期未缴纳诚意金的报价单位,将被予以自动弃权;3、未能签订合同的报价单位的诚意金将于电梯报价单位和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退还(不计利息)。”2015年12月25日,原告向被告账户汇款投标保证金10万元。嗣后,原告未中标。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重庆爱利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诚意金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发出的《电梯供货安装补充说明》第3条已明确约定未中标单位所缴纳的10万元诚意金予以全额退还,原告未中标,依据约定,被告应返还原告10万元诚意金,原告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利息诉讼请求,由于《电梯供货安装补充说明》中已明确约定未能签订合同返还诚意金的期限,故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自立案之日即2017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诚意金10万元;二、被告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诚意金10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雪审判员 王 英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天英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