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双金宝与白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金宝,白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2执514号申请人双金宝,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右中旗好腰苏木镇新艾里嘎查。被执行人白顺,男,39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右中旗好腰苏木镇新艾里嘎查。本院立案执行双金宝申请执行白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2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双金宝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双金宝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2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长 赵大勇审判员 吴杰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