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长春欣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威克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欣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威克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1269号原告:长春欣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再荣,职位。委托代理人:王优,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威克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成林,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学,吉林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春欣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威克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长春欣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长春欣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杨 鹤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郑宇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