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执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支行与高宝忠、戴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支行,高宝忠,戴萍,邬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2执保244号申请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泰安镇金桥西路2号。负责人张伟,行长。被申请人:高宝忠,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被申请人:戴萍,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被申请人:邬宏庆,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申请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支行与被申请人高宝忠、戴萍、邬宏庆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宝忠、戴萍、邬宏庆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高宝忠、戴萍、邬宏庆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股权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束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维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