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冷竹青诉彭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竹青,彭佳芳,李卫梅,益阳佳通砂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2执8-2号申请执行人:冷竹青,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千家洲乡芳兰湖村炉池会村民组,身份证号:432321196807227132。被执行人:彭佳芳,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人,住益阳市龙洲路北美阳光城小区,身份证号:432321196405083578。被执行人:李卫梅,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人,住益阳市龙洲路北美阳光城小区,身份证号:432321196501283588。被执行人:益阳佳通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1089号世纪大厦31栋3101、3102。法定代表人彭佳芳。本院在执行冷竹青诉彭佳芳、李卫梅、益阳佳通砂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彭佳芳、李卫梅、益阳佳通砂石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进审 判 员 刘 雄代理审判员 金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蔡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