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602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02民初558号原告:李某甲,女。被告:李某乙,男。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李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李某丙满十八岁之日止;3、河源市源城区文明路万夏虹景15栋501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90000元,被告放弃房产所有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确认恋爱关系,2011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李某丙。婚后被告对原告不关心,对家庭不负责,经常外出喝酒深夜才回家。婚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只有一套房子,房贷一直是原告在负担,原告靠着微薄的工资供房维持生活。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经常与原告因生活琐事争吵并且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曾因被告的殴打行为到派出所报案。2017年3月份,原告与被告又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用凳子将原告头部打伤,甚至不顾小孩的请求继续殴打,有医院的检查报告为证。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原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间的相互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李某乙辩称,夫妻间有矛盾是正常的,希望与原告回去协商,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于2003年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1年8月4日生育女孩李某丙。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小孩不负责,且对原告实施家暴,夫妻感情破裂,故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由恋爱并自愿结婚,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一小孩,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产生矛盾在所难免,面对这些生活矛盾,双方应加强沟通,多换位思考,努力解决矛盾,况且现在小孩年纪尚小,完整的家庭更有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及成长。原、被告之间虽然存在夫妻感情裂痕,但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另,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暴,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原告主张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证据不充足,本院不予准许,原、被告双方亦应珍惜这次机会,修复感情裂痕。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1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振华代理审判员  叶莉萍人民陪审员  曾 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瑜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