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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刑更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罪犯XX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250号罪犯XX,男,1983年8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15年4月10日,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华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XX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7年6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XX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13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13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XX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XX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至2017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张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