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丰年与高若举、周翠翠、高文凯、陈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丰年,高若举,周翠翠,高文凯,陈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9号申请执行人张丰年,男,汉族,居民,住富平县杜村镇。被执行人高若举,男,汉族,居民,住富平县东上官乡。被执行人周翠翠,女,汉族,居民,住富平县东上官乡。被执行人高文凯,男,汉族,居民,住富平县东上官乡。被执行人陈玉刚,男,汉族,居民,住富平县城关街道办。申请执行人张丰年与被执行人高若举、周翠翠、高文凯、陈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528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28执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