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彩芬与李建莲、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4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0年8月14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8年4月19日生,云南省元江县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4年5月2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李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124民初9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61789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327元,合计16411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计划,但近期无法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治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