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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程华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华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刑初23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华理,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仁怀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6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华理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舒、代理检察员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华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程华理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金汇源小区路口,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以1元面值的人民币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45克(其中毒品冰毒0.37克、毒品麻古0.08克)给购毒人员赵四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从程华理处扣押了毒品甲基苯丙胺1.87克(其中毒品冰毒1.52克、毒品麻古0.35克)、毒资900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作案工具手机1部和包裹毒品用的面值1元的人民币3张。另查明:1.被告人程华理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之后又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被告人程华理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3.被告人程华理在监视居住期间因再次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2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程华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华理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被查获的数量为2.3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程华理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在庭审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有犯罪前科和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的情节,本院将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程华理八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所应判处的刑期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华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涉案人民币九百零四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维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