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执恢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朱献斌申请执行朱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献斌,朱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恢210号申请执行人:朱献斌。被执行人:朱建军。本院在执行朱献斌申请执行朱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朱建军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晁震审判员 常波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