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乐市恒基雕塑工艺厂与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乐市恒基雕塑工艺厂,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恒基雕塑工艺厂。法定代表人李俊科,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振武,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新乐市恒基雕塑工艺厂与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民初1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村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连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