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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诉被告蒲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人陕西富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蒲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富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26行初10号原告:范某,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随县。被告:蒲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蒲城县广电大楼6楼。法定代表人蔺新安,系蒲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第三人:陕西富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南小巷。法定代表人彭其富,系陕西富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蒲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人陕西富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行政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 判 长  路晓玲人民陪审员  张军民人民陪审员  车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