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益安与张楠哲、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益安,张楠哲,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2343号原告刘益安,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李征,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楠哲,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周波,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益安诉被告周波、张楠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益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益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