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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6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何文祥、李兴文、杨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文祥,李兴文,杨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6执131号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单汝梅,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佳鳆,该社风险部经理。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何文祥,男,1982年1月1日生。被执行人李兴文,男,1972年4月3日生。被执行人杨树辉,男,1969年8月3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何文祥、李兴文、杨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何文祥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何文祥定于2017年12月15日前赔还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10000元;尚欠的借款本息,被执行人何文祥定于2017年12月15日前赔清;2、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何文祥负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26执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员  杨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奕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