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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贤与江西西海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贤,江西西海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686号原告:周贤,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江西西海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永修县江上乡南坑村。原告周贤与被告江西西海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周贤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贤负担。审判员  郇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