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贤与江西西海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贤,江西西海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686号原告:周贤,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江西西海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永修县江上乡南坑村。原告周贤与被告江西西海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周贤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贤负担。审判员 郇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