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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31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胡修培刑事罚金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修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1执恢11号被执行人:胡修培,男,汉族,1945年7月11曰生,河南省禹州市火龙镇宋楼村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胡修培犯合同诈骗罪并处罚金的(2013)保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修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向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