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31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胡修培刑事罚金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修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1执恢11号被执行人:胡修培,男,汉族,1945年7月11曰生,河南省禹州市火龙镇宋楼村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胡修培犯合同诈骗罪并处罚金的(2013)保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修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向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