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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邵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81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田忠,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邵峰。申请人内蒙古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邵峰追偿权纠纷执行的(2017)内0104执81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199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邵峰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4执81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柳 毅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冯根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向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