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乔志发与被告乔森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志发,乔森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8民初336号原告:乔志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学明,男,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森龙,男。原告乔志发与被告乔森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志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学明、被告乔森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志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费6.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位于南章行政村果园,承包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0日止,年承包费10385元,共计135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付50000元,第二年付50000元,第三年交清剩余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果园交付被告经营管理,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至今仅向原告支付承包费70000元,下余6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果园承包合同一份,证明2015年1月1日原告乔志发与被告乔森龙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合同承包期限2015年1月1日到2027年12月30日终止。年承包费是10385元,共计135000元。被告乔森龙辩称,合同虽然是其签的字,但不是其的本意,和其当时说的不一致,当时经过中间人三方说好这块地是由其转包,转包期限是原告和村上签订的合同期限到期为止,也就是到2028年12月30日。其去找原告商量此事,原告不同意,其就没有再交承包费。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015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位于南章行政村果园,承包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0日止,年承包费10385元,共计135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付50000元,第二年付50000元,第三年交清剩余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果园交付被告经营管理,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费70000元,下余65000元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果园承包合同》,且该合同系被告亲自起草、亲自打印,合同上的关于承包期限的涂改痕迹也是被告自己亲自涂改,被告对于承包期限的约定应该是清楚及明确的,故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乔志发同意将双方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延长一年,即延长至2028年12月30日止,原承包费不变。该行为属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双方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确认为201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0日止。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果园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承包费,被告支付了部分承包费后,剩余65000元承包费未支付,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承包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原告缴纳承包费,违反了合同约定,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森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乔志发果园承包款6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乔森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伟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