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7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袁强与周航、周阳春、张家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强,周航,周阳春,张家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3号申请执行人袁强,男,1996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周航,男,199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周阳春,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张家勤,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强与被执行人周航、周阳春、张家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袁强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74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明各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袁强也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吴 永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昌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