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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执复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执复22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文昌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7151963-9。法定代表人:屈兰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化旬,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廖洪国,男,汉族,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文昌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7151963-9。法定代表人:屈兰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化旬,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洪国与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复议申请人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02执异字第8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复议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祖长审 判 员  黄 侠助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柯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