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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贵祥与裘庆素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贵祥,裘庆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贵祥,男,1962年5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裘庆素,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吴贵祥与裘庆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05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被申请人裘庆素应支付申请人吴贵祥出售上海市嘉定区曲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所得价款中的人民币429,833.55元及仲裁费人民币15,330元。裁决生效后,因裘庆素未能履行义务,故吴贵祥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裘庆素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6,577.45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裘庆素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贵祥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贵祥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0504号裁决书、调查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裘庆素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贵祥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050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松青审判员  袁黎明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双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