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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书影郭立功解除房产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立功,张书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立功,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平舆县万金店乡厂庙村委郭寨。被执行人张书影(又名张敏),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号。关于郭立功申请执行张书影(又名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张书影(又名张敏)所有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现该案已被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书影(又名张敏)所有的房产进行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国  勇审判员 彭聪审判员李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勇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