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2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郝某一与姜某一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一,姜某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2民初429号原告:郝某一,女,汉族,浑源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某一,男,山西省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一,男,成年,汉族,应县人。关于原告郝某一诉被告姜某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姜某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世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