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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小琴、王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琴,王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小琴,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栩,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安平县新华书店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琴与被执行人王栩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栩与贾占安共有房产一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栩与贾占安位于新盈街路南,土地证号共有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