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弟伟与被执行人郭术井、常德市西湖西洲砖瓦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弟伟,郭术井,常德市西湖西洲砖瓦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王弟伟,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术井。被执行人常德市西湖西洲砖瓦厂。法定代表人郭术井。王弟伟与郭术井、常德市西湖西洲砖瓦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的(2016)湘0722民初13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术井、常德市西湖西洲砖瓦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弟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术井、常德市西湖西洲砖瓦厂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弟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术井、常德市西湖西洲砖瓦厂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弟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