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何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3264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生于1974年6月10日,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固原市。被告:何某某,男,汉族,35岁,宁夏海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固原市。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马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邵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