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浙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张春祥徐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浙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春祥,徐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浙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春祥。被执行人徐丽君。上列申请执行人湖南浙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春祥、徐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485737.62元,并应承担本案受理费7075元,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7507元,以上共计502839.6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春祥、徐丽君的银行存款502839.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田 武审判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