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5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希朋与被执行人洛阳兰森迪道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朋,洛阳兰森迪道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847号申请执行人王希朋,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执行人洛阳兰森迪道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南侧洛宜路北侧东方金典2幢1单元-2001,现住所地洛阳市体育场路航空酒店A座101室。法定代表人:王红军。本院在执行王希朋申请执行洛阳兰森迪道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洛阳兰森迪道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401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兰森迪道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自2017年4月25日起以391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迎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