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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计东、河北惠祥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计东,河北惠祥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47号申请执行人王计东,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安平县。被执行人河北惠祥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计小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计东与被执行人河北惠祥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意见,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内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