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许太诉何四先、周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许太,何四先,周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4民初199号原告:李许太,男。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四先,男。被告周玉梅,女。系被告何四先之妻。原告李许太与被告何四先、周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许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四先、周玉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许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人民币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两被告的同胞舅舅,2015年1月31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3000元,并由被告周玉梅亲自书写借条一份,约定2015年3月份还清。原告按照两被告要求直接将该笔借款打入黄但但的账号,原告按照约定时间,向被告催讨,可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原告,拒不归还,现原告急需此款,出于无奈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李许太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据2.被告的身份信息查询单与本院联网核查内容一致、证据3.银行汇款收据原件、证据4.借条原件,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何四先、周玉梅是夫妻关系,李许太系两被告的舅舅。2015年1月31日何四先、周玉梅因需支付黄但但的款项而向李许太借款,同日,李许太按照两被告的要求,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金雁支行的帐户将款汇入黄但但的银行账户,随即,周玉梅在该汇款收据背面以何四先的名义出具借条给李许太。借条注明:“借条,今借到李许太33000元(叁万叁仟元整)借款人:何四先,15年3月份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何四先、周玉梅因支付他人款项之需而向原告借款33000元,属民间借贷,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出具给李许太的借条虽然是由周玉梅以何四先的名义出具,但借款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李许太已按被告指示转帐,履行了出借义务,该借款可视为何四先、周玉梅的共同借款行为,何四先、周玉梅应依约偿还借款,现何四先、周玉梅未能按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时间偿还借款,何四先、周玉梅的行为显然违约,故对原告李许太要求被告何四先、周玉梅偿还借款3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何四先、周玉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放弃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何四先、周玉梅偿还原告李许太借款本金33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何四先、周玉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庆红审 判 员 刘 凤人民陪审员 周继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