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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8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霖诉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霖,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8975号原告:王文霖。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昌广场35层3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50797。法定代表人:李彬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王文霖诉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文霖负担。审判员  王碧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