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振江申请王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江,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江,男,1978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王祥,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李振江申请执行王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王祥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