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2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小琴、王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琴,王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小琴,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栩,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安平县新华书店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琴与被执行人王栩民间借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经网络查询,被执行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海燕执行员 赵 明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