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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2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小琴、王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琴,王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小琴,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栩,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安平县新华书店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琴与被执行人王栩民间借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经网络查询,被执行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海燕执行员  赵 明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