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与塔拉信用卡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塔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56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塔拉,男,1992年7月20日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与塔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尚有30176.4元未履行。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移送公安机关布控,且五查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王 铁 钢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嘎 日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