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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02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与朱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朱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02执6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044715-5。法定代表人杨武斌,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号。被执行人朱建国,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0日,普洱市思茅区人,个体工商户,原住普洱市思茅区,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0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建国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返还位于普洱市思茅区人民西路原微波站门面左起4-5号店门面(房屋面积:38平方米);支付租金至搬出之日止(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按1900.00元/月计算;自2014年4月1日起至被告返还门面之日止,按2090.00元/月计算),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182.00元、申请执行费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朱建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胥迎辉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