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580号原告:张某1,女,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张某2,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 判 长 秦爱平人民陪审员 王忠军人民陪审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同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