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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580号原告:张某1,女,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张某2,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 判 长  秦爱平人民陪审员  王忠军人民陪审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同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