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晁建民、朱龙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建民,朱龙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晁建民,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朱龙峰,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晁建民与被执行人朱龙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49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额为13265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晁建民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截止本裁定作出日已执行0元,暂无被执行人朱龙峰的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4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亚审判员 王清峰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