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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臧恩权与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旗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恩权,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旗分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707号原告:臧恩权,男,汉族,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艳(系臧恩权配偶),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告: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冯小刚,经理。被告: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旗分公司,住所地不详。负责人:邹国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恩权与被告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旗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恩权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旗分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恩权撤回对被告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臧恩权负担。审判员  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沃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