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后茂诉卿安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后茂,卿安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617号申请执行人黄后茂。被执行人卿安希。上述申请执行人黄后茂与被执行人卿安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9日经本院调解完毕,该案(2016)湘0103民初5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12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6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武审判员 田武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