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云才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阿尔拉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才,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阿尔拉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2民初936号原告:张云才,男,194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阿尔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阿尔拉镇。法定代表人:郭英宇,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石贵东,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云才与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阿尔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莫旗阿尔拉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才、被告莫旗阿尔拉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石贵东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云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共计24532.60元,自2002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2003年元旦前,在阿尔拉镇经营加油站,被告截止2002年12月31日共计欠原告油款24523.60元,原告多年来一直主张权利,被告总承诺会尽快给付欠款,但至今未给付,无奈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欠款及相关利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部分的请求,仅要求被告偿还所欠的加油款本金24532.60元。被告莫旗阿尔拉政府辩称,1、被告不认可该笔债务,政府账面上没有体现该笔欠款;2、欠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利息不应当给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云才于2000年-2002年在莫旗阿尔拉镇承包经营加油站,被告莫旗阿尔拉政府因退耕还林需要在原告经营的加油站多次用油,但没有给付油款,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油款,被告于2002年12月30日和2002年12月31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两张,经本院核查,总数额实际为24500.57元,原告亦认可以欠据实际计算出的数额为准,该2张欠据盖有被告莫旗阿尔拉政府公章及时任莫旗阿尔拉政府书记的敖晨光签字确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莫旗阿尔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欠据予以证明,本院经认证予以认定采纳。本院认为,基于原、被告双方的欠据及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可以证明被告莫旗阿尔拉政府拖欠原告张云才加油款的事实存在,被告亦为其出具了欠据两张,双方之间基于买卖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依法承担清偿24500.57元欠款的义务;针对原告对于利息部分的主张,因借据中没有对还款日期及利息进行约定,且原告当庭确认自愿放弃对利息的主张,该自愿放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阿尔拉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云才欠款24500.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元,由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阿尔拉镇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德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