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2执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2执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814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我院依法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杨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措施,查封了杨某某名下的汽车,暂不宜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文利审 判 员 王伟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 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