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池欣、王长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欣,王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池欣,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王长青,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池欣与王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54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池欣向本院申请由被执行人王长青偿还其借款本息23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王长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人池欣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