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刘开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刘开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住所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1号45号楼-5户。组织机构代码:72555612-9。负责人袁琳,行长。被执行人刘开森,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开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