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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明珠与宁夏财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进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珠,宁夏财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进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168号原告:李明珠,女,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财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31号宁夏日报社综合楼十三层1307室。法定代表人:李进美,系公司经理。被告:李进美,女,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李明珠与被告宁夏财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进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范秀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高晓青书 记 员 丁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