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志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志强,董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2263号申请人白志强,男,汉族。被执行人董羽,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志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羽名下财产5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晁震审判员 常波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