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1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金荣、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荣,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465号申请执行人:周金荣,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执行人:刘勇,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金荣与被执行人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刘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勇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勇银行存款人民币19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 俊 百度搜索“”